我国土地承包的基本规定
Aozt
•
•
阅读
一、我国土地承包的基本规定 我国土地承包的总体要求是,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
一、我国土地承包的基本规定
我国土地承包的总体要求是,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里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依法承包与权利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三)土地承包的国家管理机关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5)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 以上、给土地 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 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 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赞 (152)
打赏
支付红包
微信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