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参考答案: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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